时间:202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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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
第五分编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由于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所以,当事人在变更合同内容时,也要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
合同的转让,是指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合同义务或者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即合同转让是指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改变。根据转让内容的不同,合同转让包括了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以及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让三种类型。合同转让既可以全部转让、也可以部分转让。合同转让的类型不同,其转让的条件、程序和效力也不尽相同。
案例1: 除斥期间不因当事人提出要求而变更
2008年,某五交化公司在某街区建筑总面积为939.64平方米的房屋面临拆迁。2009年7月,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五交化公司签订《房屋拆迁合同》,约定:1、涉案房屋予以拆除。被拆除房屋的价值折算为284359.40元,由开发公司支付。2、开发公司用某路的三套住宅和一二层商场的601.98平方米的营业房安置五交化公司,安置房的价值为1494695.60元。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009年10月25日,五交化公司以向市人民政府递交报告,称《房屋拆迁协议》中关于拆迁房、安置房的价值补偿标准不符合国务院的相关文件规定,但是开发公司在签订《房屋拆迁协议》时,却谎称合同中的补偿标准就是政府规定的拆迁补偿标准等,致使自己误以为合同中的拆迁补偿标准与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相符合,从而发生重大误解才与之签订显失公平的合同,要求确认拆迁合同无效或变更、撤销拆迁合同当中关于拆迁房与安置房价值的约定。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5月26答复五交化公司:“涉及合同的变更或撤销及合同效力问题,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法院生效判决执行。五交化接此答复后于2010年11月8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房屋拆迁合同》中关于拆迁房与安置房价值的条款。一审法院支持了五交化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改判驳回了五交化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双方当事人在《房屋拆迁合同》中对拆迁房和安置房价值补偿标准的约定,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应为有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是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法定事由,撤销权人应在知道该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这一年的期间为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因当事人向政府反映或向对方提出要求等而中止、中断或延长。即便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确属事实,撤销权消灭的结果也应由当事人自己承担。五交化公司已超过一年除斥期间向法院起诉,故应当驳回。
案例2:乙公司诉甲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2009年1月12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该协议内容载明:“一、乙公司同意受让沈阳某公司债权123926元。二、协议生效后,由甲公司负责通知沈阳某公司。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但甲公司未按约通知沈阳公司。乙公司后起诉到法院,诉称,2006—2008年,其与甲公司签订了四份机械类产品购销合同,合同总金额为1218340元。合同履行中甲公司陆续付款1084000元,经对账欠乙公司123926元。2009年1月12日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但甲公司未按约定通知债务方沈阳某公司,导致该债权转让协议未生效。2009年10月11日甲公司又付款10000元,目前仍欠113926元,此款几经催要无果,故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甲公司支付货款11392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律分析:
被告甲公司曾结欠原告乙公司货款人民币123926元,后甲公司将其享有的对沈阳山普公司的债权123926元转让给乙公司,双方经协商后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又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乙公司即受让了甲公司对沈阳山普公司的债权,故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的因买卖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协议签订后,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的10000元,系甲公司单方自愿履行原债务的行为,乙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双方的债权转让协议因此解除。故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113926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乙公司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从543条-556条,共计十四条,涵盖了合同变更(条件、变更不明的处理)的条件、债权让与(让与的通知、从权利的转让、债务人的抗辩权)、抵消权、债务转让(需要债权人同意、从权利承担、新债务人的抗辩权)、概括转让(内容和效力)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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