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第四分编

时间:202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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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

第四分编《合同的保全》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合同编规定了合同保全制度,即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第535条到第537条规定了代位权的定义、代位保存权、提起代位权效果,第538条到第542条规定了债权人可以撤销债务人单方面行为的情形以及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

 

案例1:包工头雇佣的泥瓦工能否直接向发包人要求支付劳务费?

邰某某于2015年5月以某建筑公司名义承建了发包单位无锡某寺庙项目,于2017年6月完工后未通过验收,经审核工程价款为846万余元,已支付576万余元;2019年4月,孙某某诉至法院,要求邰某某支付拖欠的泥瓦工劳务费81.9万元,判决生效后孙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因邰某某名下无任何财产无法继续执行。2020年11月,孙某某以邰某某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某建筑公司、无锡某寺庙等代邰某某支付泥瓦工劳务费81.9万元。

法律分析:本案是典型的代位权诉讼,孙某某提起代位权成立的条件是:1、孙某某对邰某某存在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2、邰某某对某建筑公司、无锡某寺庙存在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3、邰某某怠于行使权利影响了孙某某的债权实现。诉讼中,无锡某寺庙答辩,项目未通过验收,质量存在问题,后期工程款未达到付款条件。孙某某提起代位权的条件不成立。

法院采纳了发包人无锡某寺庙的观点,驳回了孙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2:债务人债务到期后,对到期次债务的展期行为无效。

工艺品公司在银行申请向国外设备卖方开立信用证,银行为此垫付了2000多万元。因工艺品一直不偿还,又将其对涤纶厂的到期债权再次延长履行期限达8年之久。银行提起代位权诉讼,一审判决后,涤纶厂以其设备资产向工艺品公司抵债,并以次债务金额不确定为由提出抗辩,在二审中否定银行代为权。

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后,涤纶厂与工艺品公司达成的以资产抵债协议无效,不能产生导致案件终结的法律后果。因为进入代位权诉讼程序后,次债务人如履行债务,只能向代位权人履行,不能向债务人履行。工艺品公司在诉讼中主动清结债权债务,存在逃避诉讼、规避法律的故意。判决涤纶厂向银行支付垫付款。

 

案例3:被执行人恶意逃避债务,申请执行人可行使撤销权。

2015年10月8日,某法院判决某贸易公司偿还某科技公司货款及损失118万元。判决书生效至履行期限届满,某贸易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后某科技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某贸易公司在某信息咨询公司享有到期债权100万元,遂法院在2016年1月10日对该笔债权进行了冻结。后某信息咨询公司向法院提出异议,称其已于2015年12月12日达成协议,协议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贸易公司放弃对信息咨询公司的100万元债权。信息咨询公司以此为由,要求法院解除冻结。

申请执行人贸易公司通过诉讼请求法院提起了撤销权诉讼,撤销了贸易公司放弃债权行为,保证了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实现。

 

任何一个债务人原则上均对外承担无限责任,所以其一般财产是担保债权实现的总担保,这项财产也称为“责任财产”。而法律所规定的保障该项财产完整性的措施即为合同保全。合同保全措施具体包括赋予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债权人代位权,指的是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享有的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指的是当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享有依诉讼程序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实施的损害债权行为的权利。民法典完善代位权、撤销权等合同保全制度,进一步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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