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第二分编

时间: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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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


第二分编《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灵魂,只要当事人间的合意不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的意志即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1:同村村民之间买卖宅基地及房屋,合同应认定有效

2010年,许某将宅基地及房屋作价12万元转让给同村村民杨某,在村委会的见证下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村委会并在协议处加盖了公章。2016年,许某以该合同未经其妻子同意,且协议违反了国家土地政策中宅基地禁止转让的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法律分析:1、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签订宅基地流转及地上房屋买卖合同,并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应当认定合同有效。2、许某的行为是家事代理行为,许某妻子对家中财产不可能不闻不问,许某所述不符合生活常理,故即便合同没有许某妻子签字,也不影响合同效力。

故应当驳回许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2:农村房买卖合同无效,并不导致拆迁利益分配方案无效

2012年,马某与张某签订了宅基地使用权买卖合同,约定马某以70万元价格购买张某房屋,如遇拆迁,双方各占全部补偿的50%,包括回迁房及现金。2018年该房屋遇拆迁,就拆迁利益的分配,双方协商一致后,张某向马某出具120万元欠条,后因张某反悔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马某非宅基地所在村集体村民组织成员,故马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违法《土地管理法》强制性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合同。但双方在房屋拆迁利益达成的分配方案,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有效。

故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张某给付马某拆迁利益120万元。


案例3: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

201811月王某某与张某签订了《加盟合同》,授权张某在某特定区域为某某便利店的加盟商,要求张某按要求统一经营模式下经营,张某支付加盟费。后双方发生矛盾,张某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加盟合同》无效,并赔偿其损失。

法律分析:根据《商业特许经营条例》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故王某某作为个人与张某签订的《加盟合同》因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并根据双方的过错比例,赔偿张某的损失。


民法典对合同法的修订是民商事主体重点关注的内容。合同效力,作为合同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民法典的修订中颇具亮点。民法典颁布前,有关合同的效力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但总的来说,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相对较散。而民法典对合同的效力规定在结构和逻辑上进行了整合,使其更为严谨。

民法典第三编第三章“合同的效力”通过七个条文,分别对生效时间、需批准合同、无权代理、越权代理、越权订立、超越经营范围、免责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等进行了一般性规定,并明确对合同效力的认定需援引民法典总则编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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